从市人社局获悉,济宁市再次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0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950元,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6年7月1日执行。7月1日后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差额部分将予以补发。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此外,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城镇企事业单位人员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2016济宁失业保险办理指南: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发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其中包括: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三、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目前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1、市直、兖州市、曲阜市、邹城市、市中区、任城区为每人每月255元。 2、泗水县、微山县、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每人每月232.5元。 五、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失业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4、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一次性支付生活补助金。标准为: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为24个月。 六、如何办理失业手续? 1、失业人员所在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认真审核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失业登记表2份、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有关材料、参加工作及调动工作手续、劳动合同、工资转正晋升手续、养老保险终止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2、失业人员持原所在单位出具的报到信件、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4张,于15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无正当理由60日内不办理登记的,视为放弃失业保险待遇。 七、失业人员的档案管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免费代存档案。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和领取失业金期满的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当地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中心)办理档案托管手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不愿办理托管手续的,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居委)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管理。时限超过1年不转档案又不办理托管手续的,按无主档案进行处理。 八、办理材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九、办理地点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红星中路) 地址:红星中路19号 电话:(0537)2967918 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火炬路) 地址:火炬路济宁人才大厦 电话:(0537)2967907 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太白中路4号任城区人社局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