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步入深水区 一系列规则在路上

 2017-2-9 10:57:01   浏览次数:
近日,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在《中国金融》杂志上发表署名文章——《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他在谈到下一步保险资金运用监管重点工作时,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保险资金市场化改革正步入“深水区”,一系列规则正在路上。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近年来,保监会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总体思路,持续推进保险资金运用改革,不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力度之大、成效之好有目共睹。”在该署名文章中,陈文辉肯定了近年来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的成绩。

  不过,他同时指出,保险业长期经营的特性决定了行业发展需要相对确定的外部环境,在当前不确定性增多的全球外部环境下,保险行业以及保险资金运用面临的风险隐患和问题日益增多,防风险的任务非常重且十分迫切。

  陈文辉所提及的挑战之一,即全球经济进入缓慢增长周期,低利率甚至负利率或成为常态。而我国经济运行总体平稳,新常态特征更加明显,经济由降转稳的基础不断巩固,但低利率环境仍将持续较长时间。

  在此环境下,保险行业资产端和负债端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低利率环境给保险行业和保险资金运用带来了现实挑战,特别是长期寿险,利率下行时面临更大的挑战和压力。”他指出,总体看,保险行业资产负债匹配整体呈现“长负债、短资产”的特点,在长期低利率的环境下,每年新增保险资金投资,以及大量资产到期资金再投资的需求很大,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配置压力巨大,其中蕴含较大的风险隐患。

  一方面,形成利差损风险;另一方面,加大高风险投资。“高成本资金为了获取高收益,倒逼保险机构提升风险偏好,投向高风险资产,甚至演变为激进投资、孤注一掷和铤而走险。”他举例说,国际上,如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寿险公司历史上发生的危机,基本上都是沿着规模快速扩张、成本提升、投资激进、泡沫破裂、流动性或偿付能力危机、重组破产这一规律发生的。当前,保险行业如何面对低利率环境和“资产荒”,唯一的办法就是必须降低负债成本,降低收益预期。

  同时,他还提到了“国内信用违约风险明显上升,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信用风险敞口加大”的挑战以及我国保险资金运用与成熟市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从技术角度看,投资和风险管理能力仍需提升,从公司治理看,治理问题和缺陷成为激进经营的基因。

  此外,他指出,近期个别保险机构的有关人员已经被发现涉嫌内幕交易和老鼠仓案件,涉案金额还不小,保险机构要高度警惕此类案件风险在保险行业的蔓延。“监管部门对于该类事件‘零容忍’,一经查实,将采取果断监管措施,包括取消能力备案和暂停相关业务等。”

  一系列规则在路上

  在谈到下一步监管工作的重点时,陈文辉透露,未来一个时期,将继续按照“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要求,坚持保险资金运用审慎稳健的原则,切实把防风险放在监管工作突出位置,同时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并加快转变监管方式,不断创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手段,守住风险底线,促进保险资金运用持续健康发展。

  一系列监管规则正在路上。据他透露,在健全公司治理和资金运用内部控制的规则层面,将修订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暂行办法》。在前期一个总指引和三个应用指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针对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金融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此外,在推动落实保险机构资产负债管理和监管方面,将研究制订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政策措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能力标准,推进公司从制度、组织、人员、技术、系统等方面加强能力建设,定期评估执行情况。评估结果将与保险机构资金运用业务试点、投资比例、投资能力挂钩。研究推进分账户监管,根据保险资金不同的负债属性,从账户层面制定资产负债管理政策,从根本上实现资产负债精细化监管。

  再者,进一步加强对重点公司和重点业务的监管力度。针对投资激进的公司,进一步加强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灵活运用“技术监管”和“监管干预”多种方式,对于风险抓早抓小。对于一些严重违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司,可以暂停或取消其一些业务范围。加强境外投资监管,进一步明确境外投资的资质条件以及境外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和投资运作标准,规范内保外贷、境外发债融资等方式开展境外投资。

  此外,将继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开展政策梳理,针对近年来发布实施的一系列政策制度,听取市场意见和建议,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放开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推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组织创新和机制创新,逐步降低准入门槛,建立适当激励机制,提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的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陈文辉透露,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加强资金运用事中事后监管,研究分类监管标准和流程,增强监管灵活性和有效性。比如,进一步科学划分和调整大类资产种类和比例,推进“偿二代”对不同资产品种和投资行为的资本约束;建立投资能力退出机制,对于资质条件不再具备、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出现重大违法违规的保险机构,实施投资能力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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