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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排污将被记入诚信记录!本月起正式实施

来源:    2020-7-2 9:54:32     浏览次数:0

为有效遏制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降低VOCs排放总量,近日,《济宁市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出台,济宁市将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领域,以工业园区、企业集群和重点企业为重点管控对象,强化重点时段(6月至9月)臭氧生成的前体物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的污染管控,提升VOCs治理能力。

严格准入 新增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纳入管理

济宁市将严格行业准入,将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控制VOCs新增污染物排放,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倍量削减,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项目,将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并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还将提升VOCs集中排放工业区和传统产业聚集区产业准入标准,鼓励聘请行业专家团队制定小涂装、小印刷、小化工等传统产业聚集区整治提升标准。

根据《方案》,济宁市将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VOCs含量限值标准,督促相关企业建立完善VOCs原辅材料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同时,本月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应满足《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

动态排查 发现一起查处清理取缔一起

济宁石化、化工、涂装和印刷等VOCs重点行业的市级100家重点企业和县级392家重点企业,将按照“一企一策”综合治理方案要求,确保达到VOCs排放标准和行业政策相关要求。对按照“一企一策”完成治理的企业,济宁市将开展现有VOCs治理设施评估,全面评估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对达不到VOCs收集、治理要求实施停产治理,直至整改完成达标排放。

7月前,济宁各县(市、区)已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的排查,并逐一建立管理台账。同时,将加大对涉VOCs、NOx“散乱污”企业的排查整治力度,重点对小涂装、小印刷和小化工,以及使用加热、供热设备或其他生产环节排放NOx的企业开展“回头看”。各县(市、区)在全面开展“回头看”的基础上,将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坚决发现一起、查处清理取缔一起。

此外,在机动车管控方面,济宁市将加强重型柴油车尾气污染防治,以重型柴油货车为重点,全面抽查公交、环卫、客运、物流和港口、煤矿、矿山及各类工业企业等“用车大户”,不定期入户检测尾气达标排放情况。同时,将实施重型载货汽车运输管控,凡日常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用车企业管控范围,在6月份至9月份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采取严格的管控措施。

数据共享 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纳入执法范围

为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济宁市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鼓励加油站开展夜间加油降价促销活动,将降价促销时间调整至每日18时至次日8时,鼓励市民在夜间加油,而加油站原则上应避开白天时段(8时至18时)卸油。

7月1日起,济宁市将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不满足无组织控制要求的企业,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将实施停产检修的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企业纳入执法监管范围,重点检查启停机期间以及清洗、退料、吹扫、放空、晾晒等环节是否符合排放标准要求。同时,全市所有VOCs排放企业将纳入执法范围,市级每季度组织一次VOCs排放企业专项执法,县级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执法。

根据《方案》,济宁市将加快完善VOCs环境监测网,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已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将进一步规范采样和监测方法,加强设备运维和数据质控,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可靠;尚未开展VOCs监测的县(市、区),将抓紧加强能力建设,开展相关监测工作。其中,将市级100家重点企业和县级392家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20%以上,其他非重点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性抽查监测,覆盖率10%以上。

新闻1+1

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 重点关注8项规定

记者从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山东省制定的8项地方挥发性有机物强制性标准已发布实施,涵盖所有行业企业,对VOCs的控制、收集和排放均做出了规定。同时,7月1日起,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将全面实施,涵盖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全过程环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全面管控提出新的要求。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发出《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的一封信》,提醒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应当重点关注8项规定。其中,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对VOCs产生源进行收集及处理;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标准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另外,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处处长张金智提醒,超标排污单位将受到行政处罚并将被记入诚信记录,影响企业的社会形象和发展,各企业负责人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标准要求,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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