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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的驳回复审申请未能获得支持,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申请人。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申请人如果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复审决定,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注意的是,在理解与适用上述规定时需注意以下问题:申请人自行申请复审时,以其自身收到复审决定书即为收到;在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为申请复审时,则以代理机构收到即视为申请人收到。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中国邮政挂号信方式寄送,信封正面邮戳为官方寄出时间,信封背面邮戳即为“收到之日”时间,并不是指申请人或代理机构“实际取得”的时间。以驳回复审决定书邮寄信封背面邮戳为2020年3月23日为例,则申请人最迟可在2020年4月22日当天针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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