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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在先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与申请人在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外,申请撤销在先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非最优方案,往往可能还需要花费更多时间和金钱申请复审。因此,申请人应当严格限制撤销范围,精准打击“冲突”商品,在部分核定商品上提起“撤三”。如果商标权利人当初仅仅为扩大保护范围而指定“冲突”商品,甚至与其主营业务毫无关系,商标权利人很可能因无法提供使用证据直接放弃抗辩,撤销成功几率将大大提高。另外,在后申请的商标遇到在先权利障碍时,“撤三”程序只是申请人为注册商标不得已而采取的一种手段,没有必要对他人在先商标实施整体打击。在提起“撤三”前,申请人应当仔细“审题”,找准“题眼”,针对冲突商品提出“撤三”。